|
4. 出发前事项 签证手续办妥后,由承办单位尽快将成行时间通知旅游者,并于出发前召开座淡会,宣布行程安排及有关事项。 5.不获批准的情况 如申请人旅游证件不获批准,承亦旅行社即通知旅游者,并同时通知境外机构在所交款内扣除一定手续费外,其余款数退回委托人。
6.不接受报名的对象 申请人如健康不良,行动不便不宜参加,凡是孕妇一律不接受报名,亦不予办理护照及签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禁止出境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对象;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旁劫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寸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附三:《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孛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夏;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年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亦妥前往囤家的笠征或者入境许可证后,应当在出境前亦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亦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年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